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1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9
十、报检一般轨范
1、收支境货色的报查轨范
报检——收费——磨练检疫——出单——通关
先报检,再报关。
入境: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开出通关单—打点通关(报关、海关放行)—实施磨练检疫—提货
出境: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磨练检疫—开出通关单—打点通关(报关、海关放行)—装货
2、收支境报检的时限和地址考试用书
(1)出境货色最迟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体磨练检疫周期长的货色,应留有响应的磨练检疫时刻。
(2)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滋生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理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告,隔离前7天报检;
(6)大宗散装商品、易腐臭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目欠缺的商品,必需在卸货口岸磨练检疫机构报检;
(7)其他入境货色,在入境前某人境时向报关地的磨练检疫机构打点报绍述续。
(8)法定磨练检疫货色,除了勾当物由口岸磨练检疫外,原则上应在产地磨练检检疫。(出口)
(9)有关政府批文中已划定磨练检疫地址的,在划定的地址报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