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1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9

  十、报检一般轨范

  1、收支境货色的报查轨范

  报检——收费——磨练检疫——出单——通关

  先报检,再报关。

  入境: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开出通关单—打点通关(报关、海关放行)—实施磨练检疫—提货

  出境: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磨练检疫—开出通关单—打点通关(报关、海关放行)—装货

  2、收支境报检的时限和地址考试用书

  (1)出境货色最迟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体磨练检疫周期长的货色,应留有响应的磨练检疫时刻。

  (2)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滋生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理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告,隔离前7天报检;

  (6)大宗散装商品、易腐臭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目欠缺的商品,必需在卸货口岸磨练检疫机构报检;

  (7)其他入境货色,在入境前某人境时向报关地的磨练检疫机构打点报绍述续。

  (8)法定磨练检疫货色,除了勾当物由口岸磨练检疫外,原则上应在产地磨练检检疫。(出口)

  (9)有关政府批文中已划定磨练检疫地址的,在划定的地址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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