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概述预习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8-18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简单了解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有何不同」

  注意!当前世界上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记起责任的统一公约。

  一、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

  二、大陆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国的《商法典》来确定。所以各国也存在差异。

  1、法国

  “运输代理”——对结果负责,当事人责任。

  “货物转运代理”——代理人责任

  实际运输过程中,法国法律允许发货人在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做出选择。

  2、德国

  除非本人亲自执行运输,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行运输合同的责任。

  德国法律下,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行运输引起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追偿。

  三、我国

  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07年」32、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常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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