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3
托收
托收结算体例是由卖方(债权人)开立汇票,委宛出口的银行经由过程在国外的分行或代办代庖行,向买方(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体例。
托收体例的当事人 :
在托收营业中有四个根基当事人:
1)、委宛人
委宛人是开出汇票委宛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凡是为出口商(卖方)。
2)、托收行
托收行也称出口方银行,是接管出口方的委宛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
代收行也称进口方银行,即接管托收行的委宛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代庖行。
4)、提醒行
是指向付款人提醒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任提醒行,也可以委宛与付款人有帐户往来的银行作提醒行。
5)、付款人
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款人,凡是为进口商(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