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3

  托收

  托收结算体例是由卖方(债权人)开立汇票,委宛出口的银行经由过程在国外的分行或代办代庖行,向买方(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体例。

  托收体例的当事人 :

  在托收营业中有四个根基当事人:

  1)、委宛人

  委宛人是开出汇票委宛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凡是为出口商(卖方)。

  2)、托收行

  托收行也称出口方银行,是接管出口方的委宛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

  代收行也称进口方银行,即接管托收行的委宛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代庖行。

  4)、提醒行

  是指向付款人提醒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任提醒行,也可以委宛与付款人有帐户往来的银行作提醒行。

  5)、付款人

  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款人,凡是为进口商(买方)。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