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二章9
CIFA尺度生意前提
1、CIFA尺度生意前提所拟定的货运代办代庖责任限制划定:P36
(1)货色灭失踪、损坏、错运、错交或是以发生索赔的货色,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计较
(2)因货色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按照本尺度生意前提无法免责,则抵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色所收取的运费。
2、法令合用和争议解决
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功令国法公法令、律例。争议解决可以由中功令国法公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轨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一。
3、时效
除非还有明晰的书面商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尺度生意前提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色交付或理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色已灭失踪之日起9个月,省失踪所有责任。
「09」1.按照国际货运代办代庖协会拟定的尺度生意前提的划定,国际货运代办代庖人对货色的损坏或灭失踪,每公斤的抵偿限额为( )B
A 1SDR B 2SDR C 3SDR D 4SDR
「08」2. 按照中国国际货运代办代庖协会拟定的尺度生意前提的划定,货运代办代庖公司对货色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按照尺度生意前提无法免责,其抵偿限额为迟延货色所收取运费的( )。A
A. 1倍 B. 1.5倍
C. 2倍 D. 2.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