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二次(7)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8-08

     查看汇总:2012一级建造师考试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二次汇总

    1Z303016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点解析:

    理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三、履约保证金

    1Z303017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和熟悉招投标各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1  掌握总承包的规定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P-C)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是今年新增内容,考生应熟悉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对不同的总承包方式注意其区别。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重点解析:

    此条内容新增较多,所以考生需要重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2  掌握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重点解析:

    1、共同承包的概念中,“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1)这里两个以上应包含两个;(2)注意共同承包是非法人的联合体。

    2、要注意联合体投标与共同承包的区别:

    联合体投标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与共同承包的法人对比。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

    重点解析:

    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重点解析:

    熟悉共同承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3  掌握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重点解析:

    1、分包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重点解析:

    1、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是违法分包同样是禁止的。

    2、违法分包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1)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性。

    (2)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所指的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1Z303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 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重点解析:

    1、对于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的;

    2、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1Z303032  掌握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解析:

    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注意区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有何种行为会被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何种行为。

    1Z303033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重点解析:

    1、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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