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信访立法问题
来源:华图教育发布时间:2011-1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所谓“去山中贼易、去心中贼难。”在这个意义上,与删除上述法律条文同样重要的,是对有关部门错误认识的纠偏,是对国家信访制度初衷的重申。
不可否认,不管是权利还是权力,其行使都有边界。就信访而言,信访工作有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人也有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然而,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价值取向。信访立法的重点究竟是约束权力还是权利?是保障还是限制信访自由?无论从宪法规定,还是信访功能来看,答案不言自明。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深圳信访条例一审稿中的许多禁止性规定,当初会引来如此多的反弹、质疑和冷嘲热讽。同时,它也启示我们,杜绝那些非理性的上访方式,除了启动“行使权力思维”,更要唤醒“尊重权利意识”,认真分析信访人跳楼、爬高架塔、实施暴力、堵塞交通、自残等行为,有多少是“哗众取宠”?有多少是“以闹取利”?有多少是“救济无门”?
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的今天,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信访活动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时期。无论是维权、监督还是建议类的信访,固然会给有关部门带来挑战,但它同时也是新时期改进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资源。而如何发挥信访上传下达、联系群众的功能,如何把信访纠纷纳入法治轨道,鼓励群众更加理性地选择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这是对治理水平的考验,也是对执政理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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