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辅导之:任职资格条件(3)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5-31

  注:

  ① 特别规定1和特别规定2为增加内容

  ② 除一般董事和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外,其余要求通过资质测试;

  ③ 要求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

  10、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8年7月3日之前)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第六十四条

  11、期货从业资格的免试(限于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监管岗位人员):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本办法第十八条

  1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第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第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第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第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的情形是( ):

  A、具有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B、具有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C、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D、具有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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