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5-31

 修正案第十四条

  法条对比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原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解析:

  本修正案是对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解、发放贷款罪的修正,修正主要有几个地方:

  1.主观罪过的修正。原法条要求本罪的主观方面需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将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解、发放贷款,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这一点不要利于对金融秩序的维护,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是“做人情”或者其他目的而不是为了牟利,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正案删去了这一主观罪过要求,只要求是故意就可以了。

  2.犯罪构成中行为的修改。原法条对本罪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求比较具体:首先是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行为,继而还必须有将未入帐的资金用于超范围拆借、超信贷规模发放贷款等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修正案只要求行为人有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如实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目的不入帐行为。可以说,这一修改,实际上已经更改了本罪的罪名,将原来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解、发放贷款罪”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3.对行为后果的要求。原法条要求本罪需“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修正案则对此作出了调整,即既可以是有“造成重大损失”这个结果犯的情节出现,也可以是“数额巨大”这个情节犯的情节出现。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期货从业资格辅导资料

期货从业资格辅导课程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