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代考试辅导:外贸实务问答1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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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实务问答
◎L/C之通知银行在国外可以接受吗?
问:
本公司持有一张法国巴黎某著名银行为开状银行,经该行香港分行为通知银行之信用状,装货出口后检附符合L/C规定之运送单据(Shipping Document)持往国内某外汇银行办理押汇,虽押汇金额仍在该银行核可之出口押汇额度内,但押汇银行以「L/C之通知银行在国外」为理由,改以「L/C项下之托收」方式办理,导致本公司资金调度产生不便,请问:
一、改为托收之理由安在?
二、有否其它解决方法?
三、何谓「L/C项下之托收」?
答:
一、根据UCP500第七条a项规定「信用状得经另一银行(通知银行)在该通知银行不受约束之情况下通知受益人,但该银行如选择通知信用状,则应以相当之注意就其所通知信用状外观之真实性予以查对。银行若选择不通知信用状,则其应将此意旨尽速告知开状银行。」
据此,可知通知银行之责任有二:
辨别信用状真伪之责任:
主要是因为通知银行通常为开状银行之通汇行(Correspondent Bank)或联行,必然握有开状银行有权签字人员之签章样本及押码,故通知银行在收到信用状时,先查对L/C之签章或押码是否确实,如经确实时,通知银行将L/C通知国内之受益人。
尽速通知信用状之责任:
以受益人之立场而言,必须收到信用状后始可认为信用状已开发,故在受益人未接到信用状前,虽然开状银行已将信用状寄出,仍不得认为信用状已开发,在信用状通知过程中,通知银行系开状银行之受任人,依委任关系,通知银行在接到开状银行所开发之信用状,应即核对签字或押码确认无误后,通知受益人以完成开状银行所托付之责任。根据上述理由,信用状受益人、押汇银行等有关当事人,为便于就近查证,通常仅接受经由国内之外汇银行为通知银行之信用状,其理由可归纳为:
对信用状受益人而言:
避免取得伪造或经变造之L/C:由于通知银行有辨别信用状真伪之责任,当受益人取得L/C时,若有疑问,可直接向当地之通知银行查证。
减少纠纷:当受益人接获信用状条款有不完全或不明确者,可透过当地银行向开状银行进一步查证,以确定其条款,减少纠纷,有助于贸易进行。
对押汇银行而言:
为避免接到伪造或经变造之信用状所产生之押汇风险,有要加以查证,因此在实务上仅接受在国内之银行为通知银行之信用状。
二、若贵公司持有L/C经由国外之银行或分行通知时,避免收到伪造之L/C起见,建议依下列方式处理之:
押汇银行与开状银行有通汇关系者,请押汇银行以电传方式向开状银行查证,并请开状银行以押码「Test Key」方式确认答复。
押汇银行与开状银行无通汇关系者,洽请押汇银行以外与开状银行有通汇关系之国内外汇银行,代向开状银行确认。
开状银行与国内银行皆无通汇关系者,但与国外联行有通汇时,洽其国外分支机构确认真伪。
经由上述方式确认之信用状,不仅无法掌握时效,又浪费金钱,为避免如来函所称情节发生,建议贵公司在事先与进口商洽订契约时,明示开发信用状,需以国内银行为通知银行乃为上策。
三、在银行作业实务上称L/C项下托收,亦即押汇银行对开状银行表示押汇,先行寄送押汇单据,但不对出口商拨款,俟国外开状银行付款后,再将押汇款项检付给出口商之谓也。通常押汇银行在下列情形之一,办理L/C项下托收工作:
L/C无法确认真伪时─例如通知银行在国外。
出口商在押汇银行无押汇额度,或超过出口押汇额度。
押汇金额甚大、出口商提示瑕疵单据、出口商信用状况发生恶化等。
开状银行信用不佳。
开状地之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外汇短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