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代考试辅导:外贸实务问答2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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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信用状之真伪?
问:
最近报章报导,歹徒伪造国际知名大银行之信用状诈骗出口商之事,请问如何辨别信用状之真伪?
答:
在国际贸易实务上,买卖双方约定以信用状为付款方式时,买方依约向开状银行申请开发信用状,开状银行于备妥信用状后,将信用状通知卖方,其途径原则上有下列三种:
一、交由开状申请人(买方)转交给出口商(卖方)。
二、由开状银行直接寄交出口商(卖方)。
三、开状银行透过出口商所在地之往来银行(Correspondent Bank)寄交出口商(受益人)。
若出口商直接从信用状申请人或开状银行取得信用状,因确认信用状真伪之困扰在实务上并不多见,又由于信用状统一惯例第七条明示「信用状得经另一银行(通知银行),在该银行不作约定之情况下,通知受益人,但该银行应以相当之注意就其所通知信用状外观之真实性予以查对。」之规定,押汇关系人(押汇银行,出口商等)只愿接受由国内银行通知银行之信用状,兹将国内通知银行办理信用状通知之方式简述如下:
一、国外开状银行所开发之信用状,其送达通知银行方式共分两种:
邮递方式
称为邮递信用状(MAIL L/C),开状银行将信用状正本邮寄通知银行再转知受益人(出口商)。
电报方式
称为电开信用状(Cable L/C),开状银行将信用状内容以电报送达通知银行再转知受益人,电报方式又分为两种:
简文电报(Brief Cable)方式─开状银行将信用状内容中之主要事项,诸如申请人、受益人、信用状号码、金额等先行电报通知,然后再邮寄电报证实书(Cable Confirmation),出口商押汇时应同时推出Brief Cable及Cable Confirmation方可押汇。
全文电报(Full Cable)方式─开状银行将信用状内容全部以电报送达,该全文电报除非注明另送Cable Confirmation,电报本身表明正本(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nt)并说明照UCP规定,因此出口商可单独凭以押汇。
二、通知银行办理信用状之手续:
邮递信用状:国内外汇银行接到国外银行寄来之出口信用状时,先鉴定信用状之签署是否与签章样本是否相符,假如:
信用状之签章与开状银行签章样本相符者,在信用状正本空白处加盖通知银行通知信用状专用章(样式如图式)
通知银行名称
通知日期
通知银行编号
附记
信用状上签章与开状银行签章样本不符者,正副本均加盖「签章不符」戳记。
信用状签章不明、不清或无法核对L/C正副本,加盖「签章不明」、「签章不清」或「签章无法核对」等类似文义之戳记。
信用状之开状银行与通知银行无通汇关系致无签章样本以资核对时,信用状之正副本上盖有「与本行无通汇关系之戳记」。
电开信用状之通知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接获国外通汇银行电开信用状之电报时,即核对电报押码(Test Key)是否相符,核对押码之处理方式如下:
电报押码相符者,在信用状正本之空白处盖通知银行通知信用状专用章(如上页图式)。
电报押码不符者,为了避免迟延通知银行,一方面去电开状银行速证。另一方面将信用状盖上「押码不符查证中,此件仅供参考」戳记。
电报无押码者,信用状上盖上「无押码」之戳记。
无通汇银行开来者,电报文上盖上「开状银行与本行无通汇关系」之戳记。
三、依据经验,假信用状依诈骗对象可分为下列二种:
诈骗押汇银行押汇款之案例,通常由国外骗徒设法伪造信用状后,寄送我国通知银行转交国内骗徒(受益人),向押汇银行办理押汇,诈取押汇款或转让予国内之第三受益人诈取佣金。此种伪造技术高明,凭查对签字亦难发觉其为假信用状。
诈骗国内出口商之案例,此种信用状通常由骗徒直接寄送我国出口商,其外表与内容都不太正常。
综合上述,出口商接获信用状后,应立即依上述各节初步了解信用状传递方式是否待合一般外汇银行之通知作业程序,若有疑,应立即要求往来银行通知银行进一步查证才是上策。
据此,为确保贵公司之交易安全,兹建议贵公司接获信用状时依下述方式处理:
信用状是否由国内通知银行通知。
信用状上是否盖有通知银行之通知章,且未加注任何附记,诸如「不负验对签字真伪」、「电报押码不符」、「与本行无通汇关系」等。
若信用状金额较大或内容有疑虑时,可向信用状通知章之通知银行查询或再确认。
若信用状系由他人转让分割得来者除判断转让之合法性外,亦可依上述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