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书的偿付协议(Reimbursement Agreement of Application for Credit] 规定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即开证申请书所包含的第二部分内容。其条款繁多,各银行的格式不尽相同,其内容大致包括下述各点:(1)开证申请人声明在其付清货款赎单前,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单据及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开证行;(2)开证行及其代理银行只负单据表面上是否合格的责任,不负单据的真伪、货物的真、假、好、坏之责任;(3)开证行曩楠关信函和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遗失、延误及电信延误、残缺等不负责任;(4)开证申请人到期时一定付款赎单;(5)开证行有权根据情况随时向开证申请人要求追加押金,开证申请人必须照办;(6)开证行有权决定,对进口货物代办保险及增加保险险别,其保险费由开证申请人负担。上述条款具体列明的只是开证申请人一面的义务,但作为开证行不是光有权利而不负任何责任。开证行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收下后,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并可收回开证押金。开证行拒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开证申请人有权提出责问和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出口商以及议付行、代付行、保兑行等同样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总之,开证行既不能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外拒付,也不能以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对外付款。开证行因不负责任或犯有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对开证申请人或出口商负赔偿之责,其赔偿的限额为跟单汇票或单据的面额加利息和费用,但对其他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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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桂萍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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