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条款[Clause of Revolving L/C under Contract] 成交合同中关于采用循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规定。成交合同对不同的循环方式信用证。具体条款规定有所不同,对于自动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一般规定为:“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或××年×月×日前)开到装运口岸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自动恢复至原金额,直至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总值或数量为止,在未完成总值或总数量之前,买方不得任意中止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有效期至最后装运日期后十五天在装运口岸到期”。如是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则规定为:“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如是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则应规定为:“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须等待接到开证银行通知,方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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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桂萍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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