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考试辅导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论10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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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不适用租船合同)
1)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提供适航的船舶,妥善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包括:转船之前,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
管货物至装上船这有时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善,唛头不清或不当,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4)索赔和诉讼时效: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
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5)海牙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一切提单,各项规定不适用租船合同,提单注明使用本规则的,但签发地不是缔约国的不适用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
规则》赔偿金额为每件最高10000金法郎,灭失或者受损为每毛公斤30金法郎。诉讼时间:满一年后可以
在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索赔诉讼。转许时间为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者
向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不得少于3个月!
喜马拉雅条款:雇用人,代理人视为合同同一方(与承运人)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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