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法律性质[Legality of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当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工具,但对它的法律性质问题,众说不一,主要有:(1)要约、承诺说,认为开证行签发信用证是以缔结契约为目的所作的要约;而受益人依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单据,即为承诺。(2)保证说,认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以保证人的地位为买方(申请人)向卖方(受益人)保证支付货款的契约。(3)契约说,认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卖方(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其对价则由买方(申请人)所提供。(4)禁止反言说,开证行以其开证行为使受益人相信一定事实的存在,如果他对于此信赖而有所作为(向银行交单)而遭受损失,开证行不得否认前所表示的事实并不存在。(5)商业上的特殊行为,认为信用证如同汇票、支票等流通证券,是一种新型的商业上的特殊行为,是一种要式契约,但它不需对价,并主张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在实务中,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即对受益人负有独立的债务,而接受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获得对开证行的不同于一般契约的债权,此种主张为多数学者及司法人员所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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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桂萍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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