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考前预测试题:模拟试题练习(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0-02-03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5月24日,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中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