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0年1月2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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