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3.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
| 辅导科目 | 课时数 |
免费试听 |
学费 |
在线购买 |
·基础班 |
130 |
¥600 |
||
·法条班 |
61 |
¥300 |
||
·真题班 |
28 |
¥250 |
||
·冲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宪法 |
6 |
¥75 |
||
| 热门资料下载: |
| 司法考试最新热贴: |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
|
阅读上一篇: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口诀精练:知识产权法 |
|
阅读下一篇: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笔记:犯罪故意 |
|
|

|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一章导论 |
| ·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 |
| ·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二节 |
| ·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 |
|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二节 |
| ·司考精讲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 ·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