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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口诀精练:知识产权法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2-0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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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法: 
  作品的种类(第三条): 
  文字口述和戏剧, 
  音乐舞蹈和曲艺, 
  美术建筑与杂技, 
  影视摄影与设计, 
  地图模型与程序; 
  著作权的合法使用(第二十二条): 
  个人用,作评论, 
  报新闻,转社论, 
  公开讲,作学问, 
  国家机关行公务,五馆陈列存版本, 
  免费表演不卖票,画/录室外艺术品, 
  发表作品改盲文, 
  二、商标法: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图、文(第十条):三国一官和两红,民、夸、害、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一/十二条):通用/直接/无特征,外带三维标志形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三/十五/十六条):驰名商标别碰/越权注册不可/地理标志误导 
  使用商标违法(第44/48条): 
  注册的:三个自行,连续三年停; 
  未注册的:冒了不该冒(注册),使了不该使,充了不该充(以次充好) 
  商标申请(条例第18/19条):申请优先,使用在前,协商不成,再来抽签 
  三、专利法: 
  申请日前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第24条):三会两首一泄露 
  不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5条):科智疾,品原子 
  强制许可的条件(第48——51条): 
  合理条件,经过三年,非常情况,公共利益, 
  重大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意义 
  不独占,不乱许,要付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63条): 
  自己制造,先期制造,临时过境,科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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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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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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