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概述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如财政、卫生、税务、环保部门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织,也视同为政府。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政府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都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三)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了用途。比如,政府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政府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政府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政府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拨款等。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算。 政府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似类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三)政府补助的核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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