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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日前,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首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考生变更民族成份,并规定考生个人申请确定民族成份问题“实行事先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通知规定,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今后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设区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此,有关部门建议慎重对待民族院校及相关高校涉及少数民族招生事宜,尽力避免因涉及民族成份认定而耽误考生升学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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