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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要求10种情形的违规招生必须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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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9 09:40 中国教育报
高考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些表示为落榜考生提供“最后选择”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又开始活跃起来。为制止这些机构招生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规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广东省教育厅8月25日下发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提出退款而且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要按照规定退还已交的学费。
据了解,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反映,当他们发现所在学校的各种条件与招生时的承诺不符时,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往往遭到拒绝或者十分困难。为此,广东省教育厅在其发出的《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强调,符合其中10种情形的,教育机构必须给与学生退款。
通知中列出的10种退款情形包括:学校在筹办期间或在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和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因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以及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广东省教育厅强调,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间教育人士认为,随着广东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完全放开,学生与教育机构间因费用的纠纷将越来越多,教育部门及时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对维护和保障接受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作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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