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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2010年招生简章

作者:高校招生网   发布时间:2010-05-26  来源:石河子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石河子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石河子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地址:新疆石河子市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位于新疆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和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石河子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我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数没有达到石河子大学在该省的招生计划,缺额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专业计划已满且考生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石河子大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运动训练专业为提前单独招生。参加我校组织考试的考生,按照当年考试情况先划定文化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石河子大学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石河子大学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石河子大学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了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体系。学校设有10余项奖学金。为保证家庭 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全面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同时还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石河子大学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石河子大学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石河子大学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石河子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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