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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基本信息 第一条学校全称: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国标代码:14093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学校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南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录取时如果不能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且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地分别报各省、地(市)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在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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