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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师

来源:好搜百科 时间:2015-11-08 08:08:00

  很多同学可能没有注意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师的区别,其实二者是有很多本质上的差别的,虽然二者的主体都是人,但却不完全是同一人群。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二者的区别,避免同学们犯一些理论上的错误。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师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注意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区别。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有利于区分研究两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属性: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

  第二,注意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司法会计师就像会计师一样,是一个职业称谓。会计师往往被简称“会计”,而司法会计师也同样会被简称为“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司法会计”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因而在书面表达中如果把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达司法会计职业(执业)问题时,应当使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不能简称为“司法会计”。 推荐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学校: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学院、北京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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