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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时间:2013-01-24 10:20:46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招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及审核办法。符合普通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申请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名。申请考生本人和其所在中学应对向试点高校提供的考生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对推荐中学或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生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二、资格公示。为确保我院能按教育部规定按时公示试点高校入选考生名单,及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报名信息。试点高校须于2013年4月21日前将我省入选考生名单(加盖公章)、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函报我院,其中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须注明。高校应将所有入选考生的相关信息按报教育部的规定格式报送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电子信箱:0011@sc-eea.cn,邮编:610041,地址:成都芳草街26号省教育考试院)。
  我院将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上对我省所有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三、志愿填报。按照教育部要求,我省单独设置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作为入选考生符合选拔学校录取要求时进行提前投档的依据。
  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入选考生,必须于5月17日前填报《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志愿表》,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下载)。《志愿表》一式两份,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确认,入选考生只能选填一所试点高校志愿。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负责。
  《志愿表》经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21日前报县(市、区)招办,再逐级于5月24日前报我院,我院汇总全省入选考生《志愿表》后,按考生志愿整理出分试点高校考生名单,于5月30日前分别寄送试点高校,试点高校确认名单无误后加盖公章,于6月18日前返回我院。
  中学签署意见时应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核对考生是否具备填报志愿的资格和所报志愿与入选学校是否相符,并核查本校入选考生是否有遗漏,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收集《志愿表》后,按“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的名单检查是否收齐本地入选考生志愿。
  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通知高考成绩之后,已经填报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的考生,仍可填报各批次普通高考志愿。若试点高校对考生填报志愿有特殊要求的,考生还应按高校的要求填报普通高考志愿。
  四、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我院在试点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按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将已通过试点高校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并按试点高校要求填报了该校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先行投放给学校;投档线按试点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和报送的调档比例进行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调档分数测算值执行(试点高校应在向我省报送招生来源计划的同时报送调档比例,未报送的按110%作为调档比例)。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未达到学校同批次录取要求的,高校若须破格录取,应在该批次投档前将学生材料和学校破格申请报我院,经省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破格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加强管理。试点高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精心实施,有关中学要改进和完善学生综合评价和成长记录管理,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相关措施办法、优化服务,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要加强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管,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全程参与,开展全面监督,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招办和相关高校做好向社会和考生的宣传工作。
  联系人:王运芳、徐松
  联系电话:(028)85172403、85172197、13808039148
  特此通知。
  附表: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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