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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育路高校招生 时间:2011-06-24 13:37:42

    关于加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4]82号    1994年5月4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海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工作的管理,严格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严肃统考工作纪律,我局重申并补充若干规定如下:一、办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以下简称“统考”)业务的各港务监督应严格按我局(91)港监字274号文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对统考工作的重要环节,港监主管监督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亲临检查、把关,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三、统考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连续性都很强的长期工作,不仅反映了我国海员技术业务素质的总体水平,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海事当局即港务监督在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的基础上对我国船员实行培训、发证和管理的水平,是受到国际航运界的公开检验。担负统考工作的各港监应保持船员培训考试管理队伍的稳定,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加强管理水平和手段。

    四、每期统考临时抽调的监考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熟悉《监考人员职责》,明确监考工作要求。

    五、各考区办公室应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后25天内,将本期统考本考区的报名统计表和考点设置计划书面报我局备案。对新设置或恢复设置的考点,计划报告应附下述情况:应考人数、考场条件、交通与通信条件、港监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组织管理手段、统考应配备的设备。

    六、每期统考,各考点应配备由考区办公室统一批派的1至2名督察。督察人员应熟悉统考工作,特别是考场管理的各个环节、程序和具体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纠正。

    七、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后,各考区(点)不得擅自增补报名人数。确有特殊情况需增补的,应由有关港监陈述理由并经考区办公室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不予列入分卷计划。

    各考点确有特殊情况需复制(印)当期统考试卷,应报经我局同意。否则,复制(印)的考试结果不予认可。

    八、各考点各考场的试卷均由统考办公室主持下统一分发。各考点不得重新分卷。

    各科试卷一律以考试日程和考场为单位分装在统一的试卷袋内,并由考区办公室统一在试卷袋上加封(使用考区办所在港监的公章)。未经加封的试卷不得带往考点。

    各考点必须严格按《办法》的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开考前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拆封试卷袋分卷。

    九、有显著迹象表明或有反映存在考试作弊行为,我局将责成有关港监进行调查,调查可包括抽测或复试。

    对纪律松散、秩序混乱、明显管理不善的考场,我局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对该考场部分或全部老考生的该科成绩不予认可。

    对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期统考的全部考试科目(包括该期统考中已考的科目)的考试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并停止其参加各类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或发证)12至24个月。同时,由受理报名的港监以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对由于《准考证》号码或试卷代码填写错误或不规范造成计算机阅卷无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保障各期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点的港监应自和每期统考最后一个考试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并以实到考试人数,将本考点本期统考应收考试费的百分之六十汇至我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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