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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录取规则

来源:网络 时间:2010-07-08 16:17:34

  ◇录 取 规 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的六个专业方向(纺织品艺术设计、首饰艺术设计、皮革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设计)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安排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3、其它各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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