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高职教育的“订单式”培养是指用人单位与培养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双方的有利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学生就业的合作办学模式。
可见,高职教育的“订单式”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和过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其主要内涵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人才的整个培养过程中,要求校企双方的共同参与。企业不只是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负责接收毕业学生,而且参与从培养方案的制订到实施以及整个培养过程。
其次,“订单式”培养模式涉及三个主体,即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在主观意愿上的一致性是达成合作培养的基础。这是教育领域“订单式”培养与工商领域的“订单式”生产最大的不同,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方面。在工商领域,产品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供求双方只需要按照各自的要求行事就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但在教育领域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这个特殊的“产品”却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忽略被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将可能导致整个合作过程和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再次,“订单式”培养的关键是实现人才规格的“适销对路”,其核心和最终目的是达到理想就业,这是衡量“订单式”培养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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