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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经北京城市学院法定代表人刘林校长授权,本律师团作为法律顾问声明如下:
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本科高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凡是使用“北京城市学院”名义发布信息的必须有学校的授权同意;凡是使用“北京城市学院教师”“北京城市学院工作人员”及相关称谓的,必须是与本校具有正式聘任关系的全职人员;凡是使用“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北京城市学院大专生”“北京城市学院本科生及相关称谓的,必须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或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专接本学生。凡未经城市授权或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员不得使用本校、城市教师或学生名义。媒体及社会各界引用上述称谓,应先与学校核实,学校档案室备有学校所有在教育部注册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名单,持身份证明和介绍信可申请查阅有关信息。
近来,有网上媒体未经本校证实,擅自指认具有不良行为的两名中等学校在校生和一名社会人员为城市学院大专生,严重侵害了城市和城市学院学生的声誉。在此,本律师团代表北京城市学院及学院师生要求有上述行为的媒体即时撤除涉及“北京城市学院”字样的相关文字。对于盗用城市学院大专生名义和擅自发布、转帖不实信息损害本校声誉的个人或媒体,本校将依法向网管部门、宣传部门举报,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查造谣损害本校声誉者和盗用本校教师、学生名义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本校一切损失。北京城市学院一贯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建校25年来培育了一大批爱国、重德、有礼的优秀学生。城市全体师生均非常崇敬为民族独立、祖国富强做出突出贡献的革命先辈,强烈谴责有辱英烈、有失文明的不良行为,并愿与社会各界一道,继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
北京城市学院律师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免责条款:
一,文中所涉及的人员身份系本校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经证实,尽管我校师生对上述行为十分愤慨,但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校不便向社会透露上述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如欲查证,请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户籍理部门申请。
二,本校律师团对文中所涉及行为的拍摄地已进行取证,该地点位于北京市某著名行为艺术区域内,属于行为艺术作品,取证时未在雕塑身上发现创作原型的标识说明(附有关照片为证)。本校建议有关部门和创作者应标明塑像原型的具体身份,并应在更为严肃、庄重的场合摆放该雕塑,以示敬重。
三,一些媒体记者在未到现场调查雕塑创作原型身份和未经查证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即以“大学生侮辱女英雄雕塑”为题进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违背了新闻报道基本原则,也事实上侵害了包括我校学生在内的全体大学生权益,对我国大学生的社会声誉和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与报道所倡导的爱国目的严重不符。建议有上述报道的媒体及时更正。对于本声明发布后仍用这一类标题的,我们保留将有关不实报道情况通报给媒体所在地区的省级宣传部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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