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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成为重点。市教育局日前公布《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希望借此规范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据介绍,该《办法》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的信息按学年度划分,信息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有变化的,可在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学年度内民办高中的相关信息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公告信息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校长姓名、学校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等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举办者、批准设立时间等。
另外,学校还将公告是否获得区级以上党政、教科研等职能部门授予的奖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校内设备安全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是否违法违规办学及受处罚情况等。
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告上述信息,市民可免费上网获取。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可长期保存和披露,其中学校重大违法记录信息的最长保存和披露期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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