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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MBA联考-中文写作范文一

来源:在职MBA招生网 时间:2011-09-13 14:38:51

    考虑不周的建议

    文中通过对山西省的情况分析,从而得出矿难的频繁发生与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太少有直接的关系的结论,进而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这样的建议显然是考虑不周的。

    首先,值得怀疑的是,山西省的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全国有那么多煤矿,而全国安全监管机构在偏的人员是多少呢?即使全国的情况跟山西省相似,那么我们还得考虑安全监管机构除了在边偏人员是否还有大量临时人员或短期聘用人员呢?因此,不能仅以山西省有煤矿4235座,而安全监管机构在偏的人员仅有1666名,就得出上述结论。

    其次,值得怀疑的是,增加监管人员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文中认为增加监管人员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这显然是认为“一果只有一因”,可实际上,矿难事故的发生却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煤矿自身的安全隐患、矿工的操作不规范,或者是外界因素的干扰所造成的,而监管人员太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而已,因此即使增加监管人员也不一定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另外,文中认为增加监管人员可以缓解现在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的工作更具条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增加人员或许能缓解压力,但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使工作更具条理性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条理性是与人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相关的,不是通过增加人员能解决的。

    最后,文中把在偏人员与监管人员等同起来,是在偷换概念。也许在偏人员只是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而监管人员则是用合同制来聘用的。

    综上所述,增加监管人员的建议是不周到的。矿难的发生更应该关注煤矿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李正曦(23)

    增加监管人员就一定能减少事故发生吗?

    有人认为:频频发生的矿难与安全监管人员太少直接相关。只要政府增加监管人员,就可减少事故发生并可缓解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和工作条理性。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仅靠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矿难频发的问题。

    设置健全的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合理数量的监管人员是加强矿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矿难的频发还与其他许多因素相关,如矿主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置安全生产而不顾,忽视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更新与维护,忽视对矿工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等;如矿工素质较低,缺乏安全意识,经常出现错误操作;再如有些政府部门片面追求地方利益而忽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发生矿难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瞒报、少报、不报。因此,如果这些导致矿难频发的问题不解决,即使增加监管人员也不一定能减少矿难的发生。

    其次,文中以山西省的煤矿数和监管人员举例是不能充分论证增加监管人员即可减少矿难发生的。该例既未提及山西省是否频发矿难,且仅以一省的一种矿业数来作例证,明显犯了样本不足的逻辑错误。

    再者,即使政府增加监管人员,就一定能缓解监管机构压力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工作条理性了吗?监管人数的增加如只是带来了人浮于事和责任心淡漠,恐怕其效果适得其反。增加监管人员的因,并不一定带来缓解监管压力,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与工作条理性的果。

    综上所述,文中论证犯了以偏概全、例举不当等逻辑错误,其“增加监管人员即可减少事故发生”的论断是荒谬的,是站不住脚的。

    刘文先(22分)

    如此结论太草率

    题干基于对“山西省现有煤矿和安全监管机构现有人员的绝对数量的分析论证,得出矿难归因于监管在编人员太少的结论”。这一论证从总体上而言是缺乏说服力的。

    第一, 题干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论证中使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而山西省的现状是否具有代表性是有待进一步核实的。如果我们简单地举出一个反例,即若陕西省有煤矿100座,但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高达900人,其矿难事故同样频频发生,这样就强有力地削弱了该论据的说服力。换句话说,仅由山西省这一个例子是不能得出“矿难频繁发生是因为监管在编人员太少”这一结论的。

    第二, 我们不妨承认监管在编人员确实低于现有煤矿数量这一事实。但题干认为增加监管人员,就会减少事故发生并缓解当前机构工作压力,这样的论证同样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说有其他的影响因素,即现状并非是人员不足,而是由于人员过剩导致了监管人员的责任分散,那么增加再多的监管人员也是于事无补的,甚至会事与愿违地发展到更严重的地步。

    第三,文章显然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犯有错误,即论证前后偷换了概念。前面提到事故多是因为监管“在编人员”少所致,而后又建议只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就会减少事故的发生,这当然影响了结论的可信性。

    题干论证的根本问题在于论据与结论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如要使论证中的理由成为采取措施的可靠依据,尚有更多前提和假设需要进一步说明。

    刘杰(22分)

    增加人员未必解决问题

    上述论证认为,矿难的频繁发生是与安全监管机构在编人员太少有直接的关系,于是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这种看法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山西省有煤矿4235座,这4235座都是由国家许可证的煤矿吗?如果不是,监管人员当然不易掌握其信息,更不要说监管了。山西省的安全监管机构在编的人员有1666名。那么我们需要知道,根据国家规定,煤矿数量与监管人员的比例应为多少,而不能仅仅看到人员数少于煤矿数就妄下结论。

    其次,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以减少事故发生,缓解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这是有漏洞的推理。增加人员,但管理措施不施行,处罚力度不够等因素存在,并不能减少事故发生。而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得知现有的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有工作压力。如果本来就压力不大,增加监管人员,反而会使机构臃肿,人均工作效率降低。并且增加人员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人员增多,反而可能使“踢球”现象更严重。同样,增加人员也可能使简单工作复杂化,工作具有条理性的难度更大。

    邵亚宁(21分)

    增员并非良策

    有份材料认为矿难的发生是由监管人员不足而造成的。读罢此文我们不难发现推理过程的错误,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缺乏必要的因果联系。文章指出,因为监管人员太少,所以直接导致了矿难的频繁发生。事实上,矿难频发,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比如矿山安全设备投入不足,矿主缺乏安全意识,矿工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等。如果监管人员足够多,充其量只能加大监管的力度,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或消除上述其他原因的产生。因此,仅因监管人员不足就推出矿难频繁发生,显然是草率的。

    二、所提的建议与预期效果之间没有必然性。我们知道,一个机构工作是否有条理、工作人员是否有责任心,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机构是否具备完善的制度,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高低。而监管机构工作压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机构的工作效率。如果监管机构的人员很多,假设但等于或超过了该省煤矿的数目,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吗?显然不能,因为关键要看这些监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所以,增加工作责任心和条理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企图通过增员来解决矿难频发的建议显然并非良策。

    综合上述,正是由于该份材料的作者在论证的过程中没有重视理由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才导致提出了这样一个难以令人信服的结论。如果这样的建议被采纳的话,不仅矿难不会减少,更多的社会资源又将被浪费。

    唐艳(22分)

    增加人员并不能解决管理的根本问题

    上述材料的山西省矿业的情况为例得出增加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就能减少事故、缓解压力并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从而使监管机构的工作更有条理性这样的结论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首先,分析者以山西省的矿业人员配比情况为例。我们不仅要问:“山西省是否代表全国而具有普遍性”。如果只是山西省一个地区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并不能说明各地政府都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同时材料中给出的数据并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他并没有给出究竟多少比例才是一个适当的数目,单凭一些数字的罗列并不能说明问题的所在。

    其次,即使政府增加了监管人员就一定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吗?众所周知,矿难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如果不能从症喉入手,只是增加人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一旦人员增加,监管部门可能会面临人工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增加,这样不仅没有缓解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相反压力会更大。同时文中提到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会增加,其实此言差矣!试想一个人员过多的企业、单位员工的责任心如何能够有效提高呢?本来一人的工作现在由多个人一起完成,很可能出现张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的恶性现象,员工的责任心很难凝聚。并且增加人员也会给人员管理上带来一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不仅不能更有条理,势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综上所述,评论者既不能有效论证矿难的直接原因是人员太少,也不能论证增加人员一定能减少矿难及缓解压力使工作更有效,所以对于政府建议增加监管人员的建议是不可取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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