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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2004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

作者:张树义 发布时间:2004-05-08 16:00:16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解析】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实质上是关于行政许可的立法问题,设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设定和有关各类国家机关就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权限分工,即谁可以通过何种形式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基于许可而产生的对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有其适用的范围,有关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带有内部行政行为性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重点法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析】

  针对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予益性行为,给其带来有利的影响,并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信赖,据此对自己有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任意加以撤回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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