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报课、招生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首页 | 外语 | 公务员 | 出国 | 财会 | 成考 | 考研 | 职业 | 人力资源 | 高招 |论坛
 
司法推荐:新九洲2007年司法考试免费听课(周旺生、吴鹏主讲) | • 基础班 冲刺班 串讲班 七种超值优惠套餐 |• 新九洲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
首页 > 司法考试 > 政策.指南 >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作者:司法部 发布时间:2004-04-01 15:18:39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实习管理

第六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

第七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

第八条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收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第九条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实习人员的名单、有关材料及实习鉴定意见,应当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十二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四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

第十五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司法部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在内地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  


   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司法考试频道  
  
   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司法考试论坛>>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更多有关 司法考试 新闻:
 
·[政策.指南08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公布或将 ·[动态.资讯2008司法考试大纲将于4月21日左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时间 ·[动态.资讯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
·[动态.资讯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流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知识点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民诉法 ·[政策.指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民诉法
·[政策.指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最 ·[动态.资讯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流
·[政策.指南北京近两万人司法考试过关 取得 ·[动态.资讯重庆市司考成绩若有异议 12月7
·[动态.资讯北京法律职业资格12月12日起申 ·[动态.资讯07年司法考生12月1日起申报法律
·[动态.资讯08年重庆人事考试和其他资格考 ·[政策.指南07年广东省司法考试12月20日前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课程搜索:
选择分类:
课程关键字:
课程 学校
 本周推荐课程
·新九洲阶段精讲之考前冲刺 ·新青年司法卷四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卷一提高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考前冲刺课程
·新青年司法考前冲刺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押题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模考网络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面授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远程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函授课程
·新九洲08年国家司考协议班 ·司考经济法黄金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聚焦                    
·[司考聚焦学习拼搏的信心,拥有魔一般的
·[动态.资讯2008司法考试大纲将于4月21日左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时间
·[动态.资讯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
·[司考聚焦200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章节
·[司考聚焦推荐:司考《婚姻法、继承法》
·[司考聚焦考生必看:司法考试行政法高频
·[司考聚焦司考心得:成功通过司法考试的
·[司考聚焦备考国家司法考试经验:十大成
·[动态.资讯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流
司法考试课程报名咨询电话:010-51268840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021-64392659、64397431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 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