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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民事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17:14:21 来源:考试大

[问题]182.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
A、我国实行的是审执分立的司法制度;
B、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领导和协调;
C、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应当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D、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
为什么?谢谢! 
[解答]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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