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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增新内容 对公民个人信息应保密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6-26 09:56:00 来源:中国招生考试在线

本网北京6月23日讯(记者吴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草案增加了公安机关在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第31次会议曾两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原来的草案名称为公民身份证法)。今年4月举行的本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这一草案。原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上一次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时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予以保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原草案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的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如果是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审查,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如果没有违法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但没有必要处罚。有的委员提出,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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