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报课、招生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首页 | 外语 | 公务员 | 出国 | 财会 | 成考 | 考研 | 职业 | 人力资源 | 高招 |论坛
 
司法推荐:新九洲2007年司法考试免费听课(周旺生、吴鹏主讲) | • 基础班 冲刺班 串讲班 七种超值优惠套餐 |• 新九洲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
首页 > 司法考试 > 动态.资讯 >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经济法:《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30 18:12:41 来源:

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法;律,教育.网/原;创|一同变价,但是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一个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只能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而不是通常采用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其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司法考试  



   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司法考试频道  
  
   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司法考试论坛>>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更多有关 司法考试 新闻:
 
·[动态.资讯经济法:《物权法》有关抵押权 ·[动态.资讯08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台湾居民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 ·[动态.资讯08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变化(
·[动态.资讯08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变化(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政策.指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动态.资讯2008年司考大纲解读:变化很大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政策.指南08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公布或将 ·[动态.资讯2008司法考试大纲将于4月21日左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时间 ·[动态.资讯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课程搜索:
选择分类:
课程关键字:
课程 学校
 本周推荐课程
·新九洲阶段精讲之考前冲刺 ·新青年司法卷四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卷一提高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考前冲刺课程
·新青年司法考前冲刺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押题网络课
·新青年司法模考网络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面授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远程课程 ·四联法律硕士函授课程
·新九洲08年国家司考协议班 ·司考经济法黄金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聚焦                    
·[动态.资讯经济法:《物权法》有关抵押权
·[动态.资讯08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台湾居民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
·[司考聚焦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总体分
·[司考聚焦提醒08司法考试考生揭秘四大常
·[动态.资讯08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变化(
·[动态.资讯08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变化(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
·[动态.资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
·[动态.资讯2008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课程报名咨询电话:010-51268840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021-64392659、64397431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 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