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吉林三司法考试考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司法部认定的“雷同卷违纪,成绩无效”的行政行为。 在2004年9月的司法考试中,吉林省跨考场33人多卷答案95%雷同,被司法部考试司认定为雷同卷违纪而考试成绩无效。孙振国、曹立新、武军三名考生不服,将司法部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做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振国等3人与他人试卷答案主要错误相同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如对孙振国答题卡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及人工比对核验,孙振国前3份选择题试卷中95%以上答案信息与他人一致,同时答题的错误相同点一致率也达到81%和91%。在第4份笔答题试卷部分,孙振国的答案文字表述及错误情形,也与他人答卷高度一致。法庭认为,司法部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出确认3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认定,司法部否认对孙振国等人做出了“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孙振国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司法部做出过这一决定,对孙振国等人要求撤销这项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孙振国等3人请求判令司法部给出2004年司法考试的实际成绩,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得知结果后,孙振国表示不服,要继续上诉。他认为,司法部到现在也没有拿出他作弊的证据,光凭95%以上答案雷同就认定违纪,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而且,《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并没有关于雷同的具体规定。(实习记者 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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