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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可报名参加2004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7-07 12:05:10 来源:新华网

从7月17日至31日,希望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到指定地点报名。6日,司法部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发布了公告。

  公告要求,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
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公告指出,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未提交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填写报名表,并提交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能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报名时,香港、澳门居民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并向报名人员出具《受理报名回执》。考试准备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并提供考试地点交通示意图、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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