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公布了《2004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本刊今日集中介绍有关2004年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的相关信息和政策变化,供报考者参考。
时间安排
报名日期: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初试时间: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复试时间: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报名手续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
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
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
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
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
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7.填写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并不得更改。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与报名机读卡有出入的,以报名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直接寄报考的第一志愿
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
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
(三)、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2004年研究生
招生报考的一个新变化是:考生报名时不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
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
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
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
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
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
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
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41所学校是:北京
师范大学、首都
师范大学、天津
师范大学、河北
师范大学、山西
师范大学、内蒙古
师范大学、辽宁
师范大学、沈阳
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
师范大学、哈尔滨
师范大学、华东
师范大学、上海
师范大学、南京
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
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
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
师范大学、福建
师范大学、江西
师范大学、山东
师范大学、曲阜
师范大学、河南
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
师范大学、湖南
师范大学、华南
师范大学、广西
师范大学、西南
师范大学、四川
师范大学、西华
师范大学、贵州
师范大学、云南
师范大学、陕西
师范大学、西北
师范大学、青海
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
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
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3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
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2004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全国试办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89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2004年各试办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考试安排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俄语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联考两门业务课及满分值为:综合能力200分,
管理10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部分学校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以及参加单考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三)、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
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
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四)、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按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五)、“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能力(含运用数学基本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汉语运用能力)、
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
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三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
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
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六)、“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七)、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
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区、市)
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由考生第一志愿
招生单位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八)、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
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
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九)、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
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一)、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
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统考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报考MBA的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单科分数要求及三门联考科目分数要求;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
招生单位自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
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
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录取办法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
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或者
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
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
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