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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78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4 11:56:43 来源:考试大

【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36岁,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

  被告人陈某于1993年3月29日至6月26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73年改为1976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

【审判】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徇私枉法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篡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所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被告人陈某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接受请托人的贿赂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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