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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61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4 09:08:56 来源:考试大

【案情】
被告人宋某,男,42岁,捕前系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农民,暂住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
被告人逯某,男,43岁,捕前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经营部总经理。
1996年11月18日、27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以涉嫌合伙诈骗对宋某、逯某立案侦查。1996年12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7年11月5日、1998年2月12日淄博市检察院、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4年4月,被告人宋某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部总经理逯某相识,经双方多次商谈,决定由淄博证券交易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设一个席位,由宋担任交易员。宋某为达到个人获利目的,向逯某书面承诺:交易完毕,付给逯某30万元人民币。逯某见有利可图,于1994年8月,由淄博证券交易部投资开办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437”席位,逯向宋某出具授权书,并将淄博证券交易部证券专用章和淄博证券交易部有价证券保管专用章二枚公章交宋某使用。
被告人宋某在担任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淄博证券交易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拆入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
1.自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先后8次借给港商独资企业武汉置富房地产开发建筑(湖北)有限公司1230万元;
2.1994年9月20日,将资金400万元挪入其个人所在海南省乡镇企业(集团)三亚实业建设总公司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10月12日,挪给湖北宜昌建筑总公司200万元,用于归还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款;
3.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挪入海口、威海、淄博三地共314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挪入山西晋城信托投资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
4.1995年1月至1995年5月,分3次投入珠海太阳岛海上俱乐部有限公司1600万元;
5.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先后7次投到港商独资企业福建省东山太平洋公司10201.7万元。
以上共挪用资金14046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885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折计价值448万元。被告人宋某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期间,为了大量攫取资金,讨好逯某,多次向逯某行贿:1994年9月、10月,向被告人逯某2次送“好处费”30万元;1994年10月和1995年1月2次送给被告人逯某微型摄影机一台,金项链两条,价值共24330元。以上款物合计32.4万元,案发后全部追缴。

【审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逯某受贿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宋某挪用资金案时均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逯某犯罪事实成立,定性准确。
1998年11月2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998年10月9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赃物退还建设银行淄博分行,个人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逯某上诉理由“对宋某赠送的摄像机、金项链等物品都给予了金钱补偿,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给国家利益造成多大损失不清,这些损失与收受物品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宋某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要求改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上诉案件。
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述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1999年2月8日和1999年3月1日分别作出终审裁定,对被告人宋某、逯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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