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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介绍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4 08:26:15 来源:考试大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一般考虑:

(1)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再可恨也不是犯罪。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是这种行为刑法倒是禁止了,如侮辱、诽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遗弃、虐待,寻衅滋事等,如果情节不够严重或者不够恶劣的,不认为犯罪。

(3)缺乏总则一般要件,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没有社会危害性等。

(4)缺乏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但是没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

(5)具备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致人伤害、死亡的,等等。

(二)对于定性问题,如何回答理由?

  有一个原则:就是“看分答题”。所谓“看分答题”,是指估计该理由能占几分,决定是简单回答还是细致回答。如果一道题有好几问,尽管一道题总分有10分之多,但每一问的理由大约也就是1分,不会走过分,简单回答就可以。这种情况下,不讲究全面,而是讲究答到“点子”上。如果说了一大堆理由,把关键的一句话都埋没了,阅卷人懒得找或没发现,还是拿不到分。这是典型的出力不讨好,不白白耽误了宝贵的时间。

(三)如何能答在“点子”上?

  通常是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或者理论上的结论。例如,遇到转化的抢劫,直接回答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以抢劫论。这样的一句话把转化抢劫的3个要点(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一个结论(以抢劫论),都涵盖进去了,就是是全面正确了,就不需要再多说其他的东西了。说多了,反面埋没了要点。再如,认定犯罪未遂的理由,回答: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3)未得逞,涵盖未遂犯3个要点就可以了。再如,15岁的人绑架,回答认定理由:行为人未达到 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这大约就可以了。再如,如果认定是想像竞合犯,回答: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大约就可以了。再如,认定属于缺乏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的情况,简单回答:甲某有绑架的故意和行为,而乙某不知情,没有绑架的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甲某绑架罪的共犯。对于构成何罪这样的问题,通常答出该罪的法条内容的大意就可以了。例如,认定构成贪污罪,回答理由:(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或侵吞、骗取)(对象)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也可以从主体、主观、客观、客体4个方面回答。关于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也是从这4方面来比较。如主体不同,具体如何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如何不同,等等,也形成一种套路。但要注意,不同的需要比较回答,相同的,就不必说了。

(四)关于如何处罚问题,通常考虑以下几点:
  (1)法定情节,如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未成年、自首立功、累犯、预备犯、未遂犯等。对于法定情节的认定和宽大内容的,也是最好按照法条的规定答。例如,防卫过当的,首选,认定成立防卫过当,理由是:正当防卫明显走过走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处罚内容:防卫过当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仅仅笼统说“应当宽大处理”是要被扣分甚至不得分的,甚至说“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应当从轻处罚”,都要扣分的。

  (2)某罪的法定的加重情形,如加重的抢劫(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的强奸(如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加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如奸淫被拐妇女的,引诱、强迫卖淫的,多次拐卖的,等等)。

  (3)是否数罪并罚,如何并罚。如牵连犯、想像竞合犯、法定数罪不并罚的情况以及法定的特别处罚的规定,如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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