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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硕联考民法学必须掌握的概念(1)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3 18:10:56 来源:百考试题网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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