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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达50万元将予追诉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5 11:17:33 来源:考试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
除了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外,《补充规定》还对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规定了追诉标准,具体有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的;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此外,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都按照规定披露的,也规定为应予追诉的情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确规定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30%以上或者期货合约数达到50%以上,且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追诉比例标准;对于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交易操纵的,只要是该交易的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即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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