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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7 09:55:11 来源: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税收优先执行。

  ( 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 3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会计          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网财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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