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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7 09:55:11 来源:



  (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2 )自创商誉;

  (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有关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1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l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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