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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08:59:08 来源: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晋财注考[2008]8号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换取全科合格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考办关于“单科换取全科合格证管理工作规程及操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现予印发经重新修订后的《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办理程序》,请遵照执行。原《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办理程序》(晋财注考[200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一、全国考办自动赋予全科合格证号的证书办理程序

  (一)太原市考生

  考生只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经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全科合格证工本费,领取全科合格证。

  (二)其他各市考生

  1、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复印件均需用A4纸规格复印,下同),认真填写“考生上交换取全科合格证资料登记表”,经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2、市考办工作人员将审核无误的考生身份证复印件、“考生上交换取全科合格证资料登记表”上交省考办,经省考办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全科合格证工本费,领取全科合格证。

  3、各市考办将领取的全科合格证发到考生手中。

  (三)省考办对弄虚作假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全科合格证资格,并按全国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全国考办未自动赋予全科合格证号的证书办理程序

  (一)全国考办未自动赋予全科合格证号的主要原因及考生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1、考生在五年中曾经变更过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

  (1)考生姓名变更

  变更姓名的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

  (2)考生身份证号码变更

  考生身份证号变更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或变更身份号码证明的原件。

  2、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而造成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全科合格人员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符,需考生报名地考办为合格人员出具打印错误或录入错误的证明。

  3、报名时因考生本人填涂报名机读卡错误而造成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全科合格人员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符,需考生本人出具填涂错误的说明材料。

  4、凡属成绩复核、核查、免试的人员,需考生提供复核、核查成绩合格、免试批准的相关证明资料。

  5、某科合格证号在外省取得,需考生提供外省市考试成绩合格单。

  全国考办未自动赋予全科合格证号的考生,除区别上述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历年单科合格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太原市考生、其他各市考生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分别向省考办、市考办申请换取全科合格证,认真填写“考生上交换取全科合格证资料登记表”。

  (三)省考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汇总各市上报资料,报全国考办审批。全国考办批复后,省考办电话通知考生或各市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领证手续。

  (四)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考办或市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五)省考办每年受理考生换取全科合格证申请2次,考生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或7月20日前上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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