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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复习题(十三)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10:45:43 来源:考试吧

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复习题(十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资料如下:(1)2000年1月,A公司、B公司、C企业和D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2004年1月10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乙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乙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甲公司承继;截止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甲公司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

  (2)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9.6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6亿元。

  甲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4000万股。

  (3)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其中: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为15家,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为7.00-10.00元;

  ②经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为8.00元;③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1000万股,配售价格为8.00元,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④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60天,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4)甲公司与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药品的生产和销售。2004年,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9000万元,其中委托A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2005年第1季度,甲公司外购原材料金额为4000万元,其中从A公司的直接采购金额为2000万元。

  (5)保荐人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万股,保荐代表人杨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指出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本次询价发行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原材料采购的构成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1000万股股份、杨某持有甲公司1万股股份是否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并说明理由。

  (1)首先,甲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少于5人,而甲公司的发起人仅为4人;

  其次,甲公司的股份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在本题中,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股份总额应当为2亿股(P100)。(2)首先,甲公司的净资产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股票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30%,

  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7.08%(2.6/9.6);其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25%,而本题的比例仅为18.18%[0.4/(1.8+0.4)](P173)。(3)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的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

  在本题中,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只有15家(P178);

  ②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在本题中,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达到了25%(1000/4000)(P179);

  ③向询价对象和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采用不同的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P179);

  ④询价对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P179)。(4)①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P174);

  ②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在本题中,甲公司2004年委托控股股东A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的销售额,超过了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P174);

  ③甲公司外购原材料的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1年和最近1期,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在本题中,甲公司2005年第1季度外购原材料的50%来自A公司(P174)。

  (5)首先,乙证券公司持有甲公司1000万股股份不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本题中,

  乙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甲公司的股份未超过甲公司股份总额的7%;其次,杨某持有甲公司1万股股份将影响乙证券公司的保荐资格。根据规定,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时,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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