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课、招生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首页 | 外语 | 公务员 | 出国 | 财会 | 成考 | 考研 | 职业 | 人力资源 | 高招 |论坛
 
财会推荐:• 北经院2008会计证辅导 热报» |• 八方永信会计辅导火热报名中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课程辅导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课程辅导
首页 > 会计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复习指导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原合伙人退伙(retirementofinitialpartner)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24 08:35:47 来源:

 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建立,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变更。合伙人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方可将其合伙企业的债务负偿还之责。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继承者,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协议而被开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伙权益被扣押等。下列三处情况会使退出的合伙人权益与其资本金额不等:(1)存在着会计误并;(2)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存在差异;(3)存在着未入账的资产,如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会计误差一经确认,应当按比例(一般为损益比例)调整合伙人的权益账户。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时,按比例增加或减少各合伙人的资本。对于可能存在的商誉,在退伙时也应予以考虑 。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就会影响到合伙人的正当权益。
  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退伙,若马上抽回资本,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样,在合伙协议中可能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人退伙时推迟一段时间再支付资本款,也可以分次归还,但需向退伙人支付得息。这时,合伙企业应将退伙人的资本转为合伙企业的负债。同时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
  原合伙人退伙时可以采用商誉和确认全部商誉两种方法。确认全部商誉,指确认退伙行为所隐含的合伙企业全部商誉,商誉由各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享。红利法不确认商誉,只根据退伙行为调整合伙人伙权(见商誉法和红利法)。会计

   
         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网财会频道  


         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会计考试论坛>>>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更多有关 财会 新闻:
 
·[复习指导原合伙人退伙(retirementofinit ·[复习指导暂时性差异(temporarydifferenc
·[复习指导远期汇率(forwardrate) ·[复习指导时间性差异(timingdifference)
·[复习指导债权人会议(committeerepresent ·[复习指导中期报告(interimreporting)
·[复习指导资本因素(capitalfactor) ·[复习指导资本保全(capitalmaintenance)
·[考试动态大连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考试动态南安市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结
·[考试动态宁海:2008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动态黄山市:关于市财政局会计科搬迁
·[考试动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注册的 ·[考试动态广州:关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证券资格2008年证券从业资格模拟试题及答 ·[证券资格2008年证券从业资格模拟试题及答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课程搜索:
选择分类:
课程关键字:
课程 学校
 本周推荐课程
  从业资格类      推荐学校:八方永信学校
 ·会计从业资格取证培训课 ·会计全科安置就业/包分配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取证课程
  会计职称类      推荐学校:阳光会计学校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班 ·会计初级职称培训课程
·会计中级职称培训课程 ·会计中级职称培训课程
  实际操作类     推荐学校人民大学培训学院
·会计主管培训辅导课程 ·会计普通进深培训课程
·电子口岸实操课程 ·会计实操培训课程
·出纳实操培训课程 ·财务软件培训课程
 会计师试题集锦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财会课程报名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 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9-2008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