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结合学院实际,就本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复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我院复试规则及实施办法,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全院的复试录取工作。
组 长:曹东旗
副组长:刘惠林
成 员:周丽波、周佳、王世红、李云风、姜彩丽
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结合学科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在复试前报学校备案,并在学校网站向考生公布。
(2)按本学院招生专业成立专业复试小组,对本学院复试教师进行培训。
(3)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复试的命题、评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
(4)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录音录像材料和复试结果,并签署意见。
(5)负责对考生复试结果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2.成立高等教育学、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硕士三个专业复试小组。
(1)高等教育学专业复试小组。组长:周佳
(2)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复试小组。组长:刘惠林
(3)教育硕士专业复试小组。组长:刘惠林
各专业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组长1人,记录员1名(可由组员兼任或另配),复试环节中应有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复试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记录员要对每位考生面试过程和内容逐一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存备查。复试高等教育学专业全程录像,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教育硕士专业全程录音。
各专业复试小组应按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复试工作,具体如下。1.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2.专业素养考核。3.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及评卷工作。
二、复试原则
1.根据省学位办统一规定,我院的复试分数线采用教育部公布的《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类、专业学位类)》A类分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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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生学院 |
招生专业 |
复试分数线 |
备注 |
|
040106 |
教育科学研究院 |
高等教育学 |
310 |
|
|
047101 |
教育科学研究院 |
教育经济与管理 |
310 |
|
|
045101 |
教育科学研究院 |
教育硕士 |
310 |
|
3.我院高等教育学专业实行差额复试,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教育硕士实行合格复试。
4.院内调剂的规则,高等教育学专业实行差额复试,录取11名,按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排序录取。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教育硕士实行合格复试。
三、复试内容及分值
复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专业素养考核、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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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复试科目 |
考查主要内容及形式 |
|
1 |
专业素养考核 |
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采取笔试、面试两种形式进行考核。笔试考核科目则考核按黑龙江大学2017年硕士招生章程所列复试科目进行。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素养。 |
|
2 |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
主要考查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等外国语实际使用能力,采取面试形式进行考核。 |
|
3 |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
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在参考考生提交《思想政治考核表》的基础上,由复试小组与考生面谈,根据考生实际情况给出考核结论,合格考生获得满分,不合格考生为零分。 |
1.复试总成绩300分。其中专业素养考核成绩满分180分(复试科目笔试成绩100分,面试80分),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90分,思想政治考核部分满分30分。凡复试总成绩低于180分或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即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按硕士招生章程所列复试科目进行。
3.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相加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录取时分专业按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对总成绩相同且必须作出取舍的,初试成绩高者优先。调剂考生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第一次调剂复试工作结束后,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是否继续进行调剂工作,请调剂考生关注相关网站。
5.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四、复试时间与地点
1.笔试时间与地点
时间:3月24日18.00点至20.00点。地点:汇文楼
时间:3月25日上午8.30至。地点:汇文楼
2.笔试时间与地点
五、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考生在复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籍学历认证报告、思想政治考核表。
六、复试工作联系人:姜彩丽。
七、本细则未明确事宜遵照学校复试方案执行。
八、本细则由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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